|
||||
购买商品房后,开发商逾期8个月未能交付合格房屋,业主为维护合法权益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日前,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给付原告业主逾期交房利息17.3万余元,违约金6万元。
2006年8月30日,市民董某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董某以400万元的价款购买一套位于河西区大沽南路、建筑面积99.16平方米的底商房屋,房地产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董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董某有权向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应交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期限,合同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应按上述标准支付董某利息,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董某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董某如约支付了400万元房屋价款,房地产公司却未能按约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为维护合法权益,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给付自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的逾期交房利息及相应违约金。被告房地产公司对此辩称,其已于2007年1月29日通知董某于2007年2月1日办理入住手续,故只同意承担延期交房1个月的赔付责任。董某看房后迟迟不收房,从而造成损失扩大,其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受该合同约束,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则应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标准如期交付房屋。现被告提供的商品房竣工验收手续存在瑕疵,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进件手续,未领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一直未通过消防验收,因此被告交付原告的商品房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被告交付的房屋尚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被告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由此,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