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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该《办法》规定,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中标后,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中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审核。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地块整理完毕且规划总平图审核通过后,根据土地整理情况、配套情况和规划条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测算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