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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就有了纳税与捐赠。前者是政府强制行为的转移支付,后者的NGO组织则是自愿基础上的转移支付,也同时产生了政府为谁服务的问题。
政府应为所有人提供服务,因为从人权的角度看,国家应对所有这个国家的公民负责。但提供好的服务与负责之间则似乎还多少有些差别。
有人说政府应为纳税人服务,因为税收是支撑国家运转与维持的基础。如果不能为纳税人服好务,那么纳税人就可能不再纳税,并要求推翻这个只要求公民纳税而不给纳税公民提供优质服务的政权。
美国的革命就是从不合理纳税开始的,因此也有了国家征税必须经过纳税人同意的基础条件。税只有在纳税人感觉能有所回报时,或说税被用为政府合理的向纳税人提供服务时,纳税人才有义务并主动的完成这个义务,心甘情愿的纳税。
穷人是不纳税的,但并不等于没有纳税的义务。穷人不纳税或者还要享受税收的转移支付是因为国家的制度安排,和其他纳税人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生活的秩序稳定而同意国家做出的制度安排。但可以肯定的是税务部门在征税中并不为穷人提供服务,而只是在为富人提供服务,并且服务的越好则征税成本越低,获得的税收越高,为穷人提供转移支付的能力越强。
五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地税局召开了个税荣誉代扣代缴单位和个税荣誉纳税人的表彰与座谈会,王纪平局长在发言中特别提到的是从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角度看要克服仇富心理,要“为富人服好务”。要通过税务局对荣誉纳税人的表彰,宣传纳税光荣,富人多纳税光荣,提高社会诚信纳税和富人多纳税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北京单个人个税纳税5.6亿元的事情更应给以表彰和正确的社会评价。
目前,社会中正在出现许多企业与个人积极向地震灾区进行捐款,但却遭到了许多批评,甚至不公正的攻击言论,此时税务部门提出“为富人服好务”并对富人的纳税给以表彰,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却恰恰是对捐款而受到不公正攻击的拨乱反正。
荣誉纳税人的奖励并不是根据纳税额的多少决定的,而是对纳税人一贯的纳税情况和诚信程度给以奖励的,尤其是对无法用税源扣缴方式用强制手段管理、监督与审查的纳税人给以奖励。这些在法定由单位发放工资收入之外有大量劳务(演出)、稿费、产品(如画家、作家)、科研成果、讲课、股权、财产性收入的个人许多应纳税收入是很难监督与审查的,这要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主动纳税,这些人大多是较富裕的人,因此对他们给以荣誉奖励是理所应当的。但也是最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争议的。而我们的政府似乎恰恰应该为他们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奖励。这种为富人提供的服务恰恰是解决共同富裕、帮助穷人解决贫困问题的重要一环。
为新中国的建立,中国消灭了曾经是敌对阶级的所有富人。改革之前所有的中国人都处于贫穷之中挣扎,那时最富的人也生活于贫困与缺衣少食的状况,在今天看仍然是穷人。是改革开放让中国人的生活发生了变化,并逐步拥有了个人的财富,开始出现了小平先生所说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现象。当年的万元户曾被称为是富的象征,而今天十万元、百万元或千万元的户数已在不断的增加,拥有百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其他财产的家庭甚至还自认为是“算不上富”的占到了多数,这个社会的贫富概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富不再是靠剥削阶级而形成的富了,因此用个税政策调节贫富差别就成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所有的公民都应向国家纳税,税收是一个国家强制性的财政行为。穷人可以免税、富人纳税按收入不同累进式提高税率则是通行的做法。越富有的人应纳更多的税,税收的调节既可以适度的限制富人的财富增长速度,同时可以向穷人转移支付提高穷人的收入水平,改善生活状况,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发达国家的个税是与纳税人无工作能力之后的退养挂钩的,即纳税人能分享多纳税中的部分收益。但中国却在有纳税能力时纳税、无纳税能力时并不分享曾经多纳税中的额外收益,因此让许多纳税人认为是奉献而不是义务。但我更多的觉得这是一种义务,不管多纳税是否与个人今后的生活相关,都是一种法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