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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业主刘先生以自己名义购得塘沽区某商业街底商一间,价格为144万元,但当时未领取房地权证。2007年7月,在房地产中介,刘先生与买房人郭先生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以总价170万元将该底商卖给郭先生。随后,郭先生依合同约定,付给刘先生定金25万元和预付房款75万元,合计100万元。余款70万元按合同约定,在刘先生为郭先生依法办理好该底商房地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付清。2007年10月,刘先生拿到了房地权证,但他拒不为郭先生办理过户,理由是现在底商价格涨了,他心理不平衡,并提出要郭先生在原有房价的基础上再加32万元才同意过户。为此,郭先生曾多次要求刘先生依约为其办理房地权过户,但均协商无果。无奈之下,郭先生只得依法向塘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先生立即为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7万元。此后不久,刘先生的妻子亦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刘先生与郭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诉求为“确认郭先生与刘先生的买卖行为无效”,主要的理由是该商底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属夫妻共有财产,刘先生未经过其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院判决2008年3月,塘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上诉期间原告没有上诉,一审判决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件最终以郭先生的胜诉告终。此外,刘先生对于郭先生的诉讼,主动寻求与对方和解。至此,本起房屋买卖纠纷终结。
律师提示亮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守如律师认为,本起案件之所以起纷争,关键就是由于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房人没有认真审查该房屋的共有情况。二手房买卖存在诸多风险,建议在买卖过程中,认真做到以下几方面以防范交易风险:
1.实地查看,重点是二手房是否有出租状态,如有,应当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对欲购买的房产权利作全面的了解,包括共有人的情况,是否为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土地的情况等,因为除商品房外,其他权属的房屋在交易中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可能,二手房交易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完成,这样可以事前做到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