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三个办法的六大变化
8月4日,市政府发布了第197、198和199号政府令,出台了《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个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变化之一:调整保障范围
在保障范围上,新的管理办法对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最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1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77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则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91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变化之二:建设模式“配建”为主
在建设模式上,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以“配建”方式为主。配建项目招拍挂或建设用地招拍挂前,要将保障性住房配建数量、建设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配建政策的优势在于有利于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持续供应,有利于区域的合理布局,有利于方便保障对象居住和生活。
据介绍,2008年,我市计划在市内四区配建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不少于3000套,建设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32.5万平方米、5000套。而截至七月下旬,市内四区共提报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31个,其中廉租住房配建项目26个,房源3333套,经济适用住房配建项目14个(其中9个项目同时配建廉租住房),房源5098套。目前,我市共11个配建项目已确定建设主体,其中已开工建设的配建项目共7个。
变化之三:优化管理体制
在管理体制上,新的管理办法由原来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一级管理,调整为“两级管理、三级审核”,即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保障资源的统筹调配、保障资格的审查备案和协调指导各级住房保障工作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住房保障的复核、公示、动态监管等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日常监管、年度复核等项工作。
变化之四:套型面积标准“由大变小”
新的管理办法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标准进行了调整。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取消了原办法规定的套型不超过85平方米的规定。按照目前的房屋价格水平,充分考虑到中等收入家庭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将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调整为不超过85平方米,改变了原办法规定的不超过105平方米的大套型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人以下家庭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则要求以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变化之五: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为5年
新的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时间规定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此次调整将原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经济适用住房自房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限价商品住房自房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不仅如此,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五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而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变化之六:“细化”处罚方式
无论购房者,还是开发企业,双方一旦出现不法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新的管理办法对相应处罚方式进行了细化。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对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等欺骗方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利用经济、行政、司法等多种方式,对已骗购保障性住房的,收购或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有隐瞒房源、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