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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购房人的利益和帮助中低收入者购房,各地都出台了不少新办法。前不久天津和南京等地就相继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多购房预收款的监管,以杜绝因开发商挪用而造成资金风险。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开发商或代理销售机构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都须存入银行指定账户,监管银行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开发商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只能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核后,才能提取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等所需的费用支出。而天津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须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说:“对一个开发商来讲加强对他资金的监管可能使企业的经营灵活性受到影响/但是对消费者来讲买房款是一个价值量巨大的财产他非常关心它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