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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呢?
在第一次提出的时候,我们的市场真的很不成熟,消费者、发展商都不成熟,甚至很多法规也不健全。大家都不成熟,怎么办?我们用一种方式来调和。
但是今天,市场逐步向前走的过程中,一些规范、行规逐步清晰的时候再这么做就不好了。这不是在把我们向市场化方向推。
我们在今天应该崇尚有理由,有理由你为什么不坚持?
我们现在不仅要规范卖方的行为,也要规范买方的行为。即使推出无理由退房的话,也应该是作为现代城小范围之内的,自己处理问题的办法。单纯从这个角度讲,老潘没有错。
如果这么多媒体来关注,包括要求发展商的整体,市场上不能用个体的解决办法来替代一种法律原则,甚至于认为这是一种最好的市场解决办法,有可能误导市场。
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什么?第一,老潘推的法子,是不是无理由退房?第二,如果是无理由退房,是市场行为,还是非市场行为?
我的答案是:第一,他不是无理由退房;第二,这个行为是非市场行为。
如果是非市场行为,就没有在市场推行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