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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10个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进入新的发展历史时期。
据了解,2002年12月1日,本市制定施行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之后,根据《条例》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又先后出台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等多个配套办法,搭建起了比较系统的物业管理法制框架,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截至8月底,全市物业管理面积达到1.7177亿平方米,其中,住宅1.5137亿平方米,非住宅0.204亿建筑平方米。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达到937家,物业管理项目2682个,从业人员12万余人,物业行业年营业收入突破16.70亿元。
此次修订新《条例》旨在进一步与《物权法》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衔接,将市政府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升格为地方性法规,并着力为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供法规依据。为保证新《条例》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条例》对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建立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即将开始实施的新《条例》与原《条例》对比,在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职责、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物业管理事项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辆规定等10个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1、新《条例》赋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十项监管职责
新《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在以下10个方面履行监管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2、受理业主大会备案。3、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临时会议时,负责召集工作。4、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不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组织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和补选工作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5、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6、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7、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8、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新《条例》行为的投诉和举报。9、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协调解决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接收退出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相关资料。10、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的,应业主委员会的请求协助移交。
这些规定充分发挥了基层政府组织在监管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对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2、非住宅物业也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管家”
新《条例》在规定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的基础上;又规定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并且规定新建物业,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推动新建物业项目的建管分离,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分割管理
新《条例》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针对目前我市高层物业项目不断增多的趋势,为防止出现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分割进行物业管理的情况发生。又作出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