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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定承租人范围,对于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该补充规定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的规定相比,进一步放宽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过户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据介绍,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过户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放宽条件主要有:一是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二是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三是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
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后,可以申请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