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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于12月1日执行。其中规定: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昨日解释了人们关注的问题,并提示市民: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不适用委托提取。
据悉,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用于还款,职工不用每月到柜台办理还贷、提取手续,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应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也可以再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时,应由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同时到场。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提取协议于协议签订后职工首次按月偿还贷款并成功提取后生效。
职工办理委托提取后,委托提取额度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借款人及其配偶各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元后的余额提取。借款人每月还款只能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