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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王月通讯员吴梅刘德宇】为进一步规范广大业主在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的行为,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本市对原《业主公约》进行修订,出台了《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新修订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对处理相邻关系、物业的安全使用、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以及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管理规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都依法作出约定。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物业管理的不同阶段。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即业主大会成立前,小区的管理规约叫“临时管理规约”。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需要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进行书面确认,购房人(业主)在签订了确认书后,应受其约束。在组建业主大会时,需要对《临时管理规约》进行修订,修订后称为《管理规约》。
对一个物业管理项目来说,无论是《临时管理规约》还是《管理规约》都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因此《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如同小区的公共契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房屋用途不得随意改变《管理规约》明确规定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物业管理只是收费,安全管理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