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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睡梦中猛然听到“咣当”一声,屋内吊灯坠落正砸在其新买的彩电上,大片墙皮也哗哗掉落满床。受到惊吓的承租人随即终止合同,并将房屋中介及房主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房主未能保证其出租的房屋不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一审判决支付违约金及彩电维修费共4200元。
2009年夏,赵先生通过房屋中介签订房屋代理租赁合同,承租黄某一套坐落塘沽的顶层住房。一天晚上,赵先生早早就寝。不料,因天花板老化及连日漏雨等原因,屋内吊灯突然“咣当”一声坠落下来,不偏不倚刚好砸在赵先生新购买的彩电上,大块墙皮也纷纷掉落床上。赵先生立马被吓醒。天亮后,赵先生叫来房主和房屋中介,对损坏现场取证。眼见房子不能住了,自己还受到惊吓,赵先生很快与中介签订协议,终止承租合同退还房屋,并把中介和房主一并告上法庭。
赵先生诉称,此次事故导致他本人遭受到严重的精神和财产损失,要求二被告支付彩电维修费、违约金及精神损失等12000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房屋中介辩称,承租人赵先生在承租该房屋时已对房屋内部情况全面了解,中介方只是把房屋介绍给他租住,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房屋中介认为,根据代理合同,其只应承担代理人责任,不应承担租赁合同里的具体义务,不同意赔偿原告。房主黄某则表示,其与赵先生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因此不负担合同义务。当初向房屋中介交房时不存在漏雨和天花板老化现象,不排除赵先生有对自己的房屋使用不当的可能性。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屋中介在房主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订立的,明确表明出租人为黄某,房屋中介只是租赁代理机构,故该合同在法律上直接约束被代理人黄某和赵先生。黄某作为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间保证其出租的房屋不影响承租人的安全、健康,其所称与赵先生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不应承担合同义务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赵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是由于漏雨使得天花板老化,最终导致吊灯脱落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对此黄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案出租人黄某向承租人赵先生支付违约金和彩电维修费共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