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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政局获悉,天津市近日出台《天津市创新城乡社区(村)管理服务模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市各个社区在未来两年内,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90%、农村60%的社区要达到“和谐社区”标准。
目前全市共有1300余个居民小区,根据《意见》到2012年,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将覆盖全市所有社区的每一个居民,大力发展社区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的和谐社区。
“和谐社区”的标准包括:社区办公用房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有电话、电脑、互联网等办公设备;居委会人员年龄、文化结构合理,有2名以上成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凭;社区有30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活动场地。社区内要配备完善的社区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在10个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并对每个社区居民实行责任医生制度,社区卫生服务形成“15分钟服务圈”,居民“小病不出社区”;按照“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模式配备社区民警等。
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到2012年,天津市每个街道拥有1个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旧楼区800平方米以上,新区2000平方米以上);80%的社区拥有1个社区服务站(旧楼区200平方米以上,新建社区400平方米以上),建立市、区县、街乡镇、社区四级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提高社区建设水平,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等。
今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及人民团体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工作,须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期限、工作经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审定的工作擅自进入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此外本市将普遍建立社区居委会享受补贴的成员与“义务制”委员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主要负责社区事务管理,收集和反馈社情民意,动员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和社区建设;同时设立社工站,招聘专职社工,负责完成政府下派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