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巫先生、陈先生和徐先生向高某父子租用了一座厂房,投资开办家具厂。去年11月,巫先生等人在租赁期未满时搬离了厂房,并希望高某父子将租房时付的押金退还,遭到高某父子拒绝。巫先生等人遂以该厂房是违章建筑为由,将高某父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令高某父子返还房屋押金46500元。
日前,仓山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在巫先生起诉前,该租赁合同就已经履行终止了,巫先生无权再请求退还押金。房东拒退押金
2007年4月,巫先生等人与高某父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位于仓山区高湖村的一座厂房,合同约定租期2年,月租金1.36万元,另付押金3万元。其间,高某父子对厂房进行了扩建,并与巫先生等人签订补充协议,巫先生等人又交了1.65万元的押金。2009年3月,双方续约2年,当年11月,巫先生等人撤出厂房并将厂房返还给高某父子,但高某父子没有将押金退还给巫先生等人。
去年底,巫先生等人将高某父子告上法庭,称他们租赁的厂房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为违法建设,因此导致自己无法办理工商、消防等手续,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开展,要求法院确认2009年3月签订的续约合同无效,并索回押金46500元。庭审焦点:合同是否有效
庭审时,高某父子表示,租房时就向巫先生等人告知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并非违法建设,且已说明如需办理执照,可到村委会出具证明,但巫先生等人一直没有办理。高某父子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巫先生等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已经违约,且其私自安装在厂房外部的货梯没有依照合同拆除,也属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不应返还押金。
而巫先生等人称,由于出租厂房是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搭建的,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租赁房屋所约定的内容无效。因此,巫先生一方认为提前退租不算违约,高某父子理应返还押金。法院:合同已履行终止经过审理,仓山区法院认为,巫先生等人在2007年4月起就租赁高某父子的厂房,在2009年3月续签之前就知道厂房和宿舍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巫先生等人2009年11月下旬撤出租赁房,已将租赁房返还给高某父子,应视为双方解除合同。原告和被告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巫先生等人退出租赁房的行为视为合同履行终止,故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于巫先生等人起诉之前终止,原告起诉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