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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出台规定,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对不按时上报、拒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土地使用权人,将被限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济南市规定,在市区范围内,自2010年4月1日起(含4月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此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自2010年4月1日起,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出让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截至2010年4月1日,凡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满一年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
济南市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由于政府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时间工、竣工,确需修改原约定时间的,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按时上报、拒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土地使用权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相应的宗地按未开工、未竣工统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