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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租房业主是住房困难户吗?
记者查阅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哪类家庭能够购买经济适用房。首先,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其次,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第三,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如此看来,经适房的确是在为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准备的。但现在这些将经适房出租的业主,真是的住房困难户吗?
该小区周围一家房屋中介的老板向记者介绍,经适房申请流程都是公开的,而且需要进行公示,所以当初这些业主在申购经适房时的确符合条件,但几年之后,家庭的住房状况或者收入状况得到了改善,可能会以子女的名义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他们会选择将房子进行出租。这位房屋中介商表示,按照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不能出租的,但有时一些业主找上门来,我们一般也都接下。为了让供求双方达到心理平衡,也为了不给自己找事,通常情况下也会签订租房合同,但这种合同不经过备案,完全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业主的确拥有两套住房,自住一套,把另外的一套租出去,以达到以房养房的目的。记者在该小区采访时,碰上了小区业主黄女士,她和记者说,能够买到经济经济适用房,很不容易,从申请到审核再到公示,一步步走来得到这套房真不容易。如果将经适房用来出租牟利,说明这位业主并不是住房有困难,那就应该把房子退回来,给其他真正有困难的市民,或者把政府补贴的那部分资金补上。
深究:出租经适房后果很严重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对于天津这样的特大城市来说,政府推出的经济适用房的确圆了不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梦。但的确存在经适房住户出租经适房营利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今年4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特别印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与此同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如此看来,政府部门希望通过严格的监管,让真正有需求的家庭能够住上经适房,把好事办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经适房业主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将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答疑:五年是门槛交易需谨慎
按照《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5年之内,购房人确需转让经适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销售。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