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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
被告告原屋主侵权
在被刘某峰被告上法庭后,被告莫某莲反诉称:其祖母莫细婆当年典下了这两间房屋,此房屋是刘某峰已经出典给第三人的房屋,而刘某峰一直没有回赎。
事隔60多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间出典房屋应视为绝卖,莫某莲是祖母莫细婆的唯一继承人,一直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拥有今后的所有权。
1989年刘某峰在明知房屋已经绝卖给他人情况下,隐瞒事实向珠海市国土局申请土地登记并取得了全部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刘某峰的行为反而已经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莫某莲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典当所得房屋持所有权。
终审:
法院判典房屋成“绝卖”
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典当行为至今已超过60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原彭城道×号中总面积28.88平方米的房屋应确认为莫某莲所有,该28.88平方米以外的面积归刘某峰所有。
刘某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院。庭上刘某峰还提供了珠海市国土局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珠海中院认为根据原告及其姑母1983年诉讼状,已说明涉案房屋不仅典给他人,而经过转典。另外关于刘某峰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享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珠海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7年前的官司
印证典当事实
开庭后,原告刘某峰否认典当行为的存在,并坚持认为整栋为其家族所有。然而法院查明,早在1983年,刘某峰及其姑母就因此将莫某莲的叔叔莫某红告上法庭,该案原告在诉状中称祖上将案中争议房间典与梁某基,梁某基于1941年转典给莫细婆。建国初期,莫细婆迁澳门,将此房交予莫某莲(即被告)家人住。1981年,莫某莲为申请分公产房向刘家提出赎回房屋,后该案以原告撤回诉讼而结案。(作者:陈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