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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辽宁省内首部“搬迁办法”《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据悉,沈阳市的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中。
本溪市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搬迁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搬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安置方式。
《办法》特别规定,房屋内居住的百姓如果尚未搬出,不许对其断水、断电、停暖、停气。“但因安全原因必须停供的,搬迁人应当提前5日报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未搬迁的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基本生活需要。”
《办法》对强迁的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定。首先,房屋居住者要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迁出。其次,要由本溪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请市政府责成区政府或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这意味着各类“搬迁办”没有资格采取强迁手段。另外,强迁还需要履行公证程序,《办法》规定:如果百姓要被强迁,搬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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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4日本溪市发生一起与强拆有关的案件,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居民张剑遭遇暴力强拆,对方当时并没有强拆手续。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张剑持械伤害一名参与强拆者并致其死亡。张剑自首后,最终由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10月30日,本溪市拆迁办副主任郭伟在接受采访时称,张剑案发后,本溪市准备出台一份针对暴力拆迁的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