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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昨日(1月21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采取趸缴方式,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据介绍,2010年1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按照以下方法经办:2010年10月31以前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自2010年11月1日起应调整合并其基本养老金。2010年10月31以前已经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尚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应转移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不满15年,选择后延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后延缴费期间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0月31日以前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农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应调整合并其基本养老金。
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征地补贴全部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余部分可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执行。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趸缴费部分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选择后延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后延缴费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