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中有三项规定成为关注焦点,即“出租房屋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由出租人书面同意”。新《办法》强调,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规者必须限期改正,否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刘媛实习生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