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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遵义市民刘先生在一楼盘看房时留下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资料。不料,这些资料竟遭房产公司用来向银行贷款且未按期归还。结果,银行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刘先生被判承担违约责任。5月4日,记者获悉,在红花岗区检察机关的介入下,此事得以圆满解决。
2005年的一天,刘先生在城区一楼盘看房时,应房开企业的要求留下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个人信息资料。不久后,该房开公司竟然冒用刘先生名字与银行签定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4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并对月利率、逾期罚息、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这笔借款被用于购买遵义市香港路某小区商铺,且自愿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来,因该房开公司未按约定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底,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后来,刘某在一次业务办理中偶然发现自己有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经查证才得知上述判决事实,遂立即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希望能依法撤销法院判决,尽快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此案引起了遵义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并按程序将该案交由红花岗区检察院办理。于是,检察院及时与法院进行了协调,一方面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另一方面与法院一起主持刘某、房开公司、银行三方进行座谈,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尽快解决本案。
近日,经过检察机关与法院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3方最终达成和解,由房开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银行消除刘某的不良信用记录。至此,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