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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今后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商品房前,要将每套商品房的备案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的房源和备案价格。
安徽省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明码标价书,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安徽省还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同时,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要明确标示实际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