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建交委获悉,市建交委、市工商局日前共同制定新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将于下月起执行。
新合同细化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首次提出用热户私自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用户应赔偿给供热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记者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