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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已向社会公开《江西价格监测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根据该《办法》,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得迟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否则,最高将被处罚5000元。
该《办法》提出,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机构须对主要农副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工业生产资料、主要能源、主要消费品;医疗、教育等服务;房屋、土地;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监测。
该《办法》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异常波动征兆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实施应急监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首席记者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