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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全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118件、2009年3308件、2010年3153件,2011年1至7月已受理该类型案件2244件,从受理的案件数量不难看出,此类案件是呈逐年上升趋势。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记者就我市婚姻家庭纠纷案比较突出的热点问题:按揭房、父母赠与房产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结合案例做出评析对比。
不要将婚姻当成一场生意来做,更不能将其看成一笔交易,在这种“交换”势态逐渐升级的时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实属必然——让结婚多些“单纯”。
案例一按揭房隐患问题
2002年12月30日,家住城关区的文女士与一家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并于同日交了首付款5万元,后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文女士与刘先生于2003年5月27日结婚,2003年12月3日取得了该房房产证。婚后一直用两人的共有财产偿还贷款。2009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没达成协议,2010年文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刘先生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夫妻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个人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属于谁?
评析
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不同。此案中,法官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做出了房屋归文女士所有,该房产生债务由文女士负担,文女士给付刘先生共同财产房屋的补偿费用30万元。
新解释:第十条对这一问题首次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声音: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斌斌说,这一条款的明确,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同时照顾到了目前婚姻纠纷中房产纠纷较多的现实,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
案例二父母赠与房问题
张先生和王女士2004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两人看中了位于七里河区一处房屋,张先生的父亲全款为两人买下了这套房,房屋登记在其儿子张先生名下。2009年,夫妻两人因为琐事开始闹矛盾。2010年8月,王女士起诉到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张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屋。张先生称,购房款是父亲借给自己的,而且房产证的产权人是自己,还在法庭中出示了自己给张某打的借条。李女士却表示,当时张某是自愿出资给夫妻两人买房的,不是借而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自己从不知道。虽然房屋产权人是张先生,但该房屋是在两人婚后购置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个主张是借款,另一个主张是赠与,该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父母婚后的房屋出资认为如果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则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定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新解释:在解释三的第七条做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案如果发生在8月13日之后并且根据新的解释进行判决,房屋就应当判令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王女士无权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婚后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该不动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声音:金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祖国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房产这种个案,这充分说明房产已成为百姓生活的重要财产。 (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