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拟再修改
舞弊者十年内不能申请保障房
羊城晚报讯记者金璐报道:今年4月,深圳市五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等多种措施遏制违法行为。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获悉,在之前修正草案的基础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对《条例》作出修改,处罚比之前一版更加严厉,在保障房申请过程中不符合条件者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处罚金额将从5000元增加至3万元。该修改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立诚信档案
再次修改的《条例》要求,市主管部门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
罚款额度提高至3万元
之前的《条例》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现今,《条例》明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此外,本次修改《条例》还特别增加一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0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已得手者罚得更重
对于那些已经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本次修改《条例》给予了更重的处罚。
条例要求,这种行为一旦被查明,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或者责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
除按照条例之前相关处罚条款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还要另外加处一倍罚款,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出具假材料同样加罚
在原先一版《条例》中,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仅需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罚款。这次修改的《条例》则明确提出,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除此之外,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若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