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花了大半生积蓄买下的新房,一到冬天就挨冻,供热季室温只有12℃,市民王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建设方等告上法庭,可对方给出的理由却是:房子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颁发了房产证,因此不会存在管道质量问题,因而拒绝承担责任。前不久,此案在市二中院终审,法院认定房产商的理由站不住脚,判决其维修供热管道并达到法定供热标准。
2004年11月末,王先生买下位于河东区六纬路的一栋单元房。入住后发现,冬季供暖期室温才12℃。调整过外部管线,室温还是不达标。王先生先后向开发商和供热站进行反映。维修人员为他更换了管线、冲管网,仍无法使温度达标,最终供热站表示无能为力。王先生又多次找到房产开发商及相关部门,但均未得到解决。
2010年1月,王先生告上法庭。审理中,他申请鉴定,以查明温度未达标的原因。而鉴定机构来函称,开发商无法提供地热管敷设施工图,并认为工程已经质量验收备案并发放了房产证,因而不会存在敷管质量问题。为此,鉴定机构对地热管的情况无法确切了解,因“无法认定即停止鉴定。”王先生诉请:开发商和销售商使其住房达到冬季取暖规定温度,赔偿损失20000元和精神补偿金10000元。
一审河东区法院认为,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保证室温达到本市规定标准。审理中,施工方虽强调经质量验收合格并颁发了产权证,但此只能证明房屋质量合格,其不能提供敷设供热管道施工图,不能证明其系按设计要求施工,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室温未达标应及时维修,使原告室温达到规定标准。王先生提出的索赔请求未获支持。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和开发商均没有上诉,施工方却提出了上诉,但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