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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因过户手续不符合房管部门审查规定而被退件,市民起诉要求退赔购房定金和中介佣金。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原告与买房人达成退还定金协议,而居间合同免除中介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中介公司退回部分佣金。
今年4月,市民杜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红桥区一套住房,该房产权证登记人为外地工作的侯某,但一直由本市人夏某居住使用,于是侯某委托夏某为代理人,代办卖房和代收房款等事宜。后杜某、夏某和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杜某给付中介佣金1万余元,给付夏某购房定金2万元。三方一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杜某未提供未婚证明、侯某与夏某委托书中未明确授权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等问题,房管部门予以退件。后该房被权利人另行处理,杜某将侯某、夏某、房屋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原告佣金1万余元,侯某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即4万元。
被告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杜某与被告夏某就返还定金事项达成协议,夏某愿返还定金2万元,双方了结本案纠纷。但就退还佣金一事,原告与中介公司各持己见。
法院认为,由于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交易中涉及专业复杂的审批手续和法规政策,而这些信息不为一般公众所掌握,故向委托人提供上述信息是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核心义务所在。但被告中介公司未能实际充分履行该项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居间合同中虽有条款规定:“合同签署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已支付的佣金不予退还。”但该格式条款明显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即中介公司自身责任,该条款无效。另考虑中介公司在本案中已进行部分居间服务,原告应负担已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审判决,准予被告夏某退还原告杜某定金2万元;被告中介公司一次性退还原告杜某佣金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