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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1年,孟某经批准在庐城建造一幢南北走向、坐东朝西的四层楼房。2006年4月,徐某等4人经批准,共同在孟某楼房北侧相邻位置联户建造一幢五层商住楼。该五层商住楼建成后不久,孟某楼房与徐某等4户楼房相邻的北侧墙体开始出现裂缝,其他墙体及室内地板等多处随即也发现裂缝。孟某遂诉至庐江法院要求徐某等4人赔偿其损失。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徐某申请,庐江法院先后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就孟某房屋受损原因、受损房屋排除妨害方案及房屋损失价格进行鉴定,其结论为:徐某等户住宅基础施工时局部压在孟某住宅基础上,改变了孟某住宅地基基础原有的工作状态,致使孟某住宅基础局部沉降、变形,对上部墙体裂缝产生不利影响。孟某房屋受损的各项损失为155098元。
该案经庐江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等4人联户建房,在其房屋建成后,与其相邻的孟某房屋北侧墙体开始出现裂缝,案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损害结果系因徐某等4户住宅基础施工时局部压在孟某住宅基础上,改变了孟某住宅地基基础原有的工作状态所致。庐江法院对该鉴定结论及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房屋损失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判决徐某等4人连带赔偿孟某房屋受损的各项损失计155098元。
-法官释法
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相邻权不是一种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相互独立的物权,而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相邻一方的相邻权对应的是相邻他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所负的各种义务,这些义务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行使过程中所受到的必要的法律限制。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建筑物越界是相邻越界关系的一个体现。越界建筑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修建建筑物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不得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越界的,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建筑;如果越界人出于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予以忍让,越界建筑人应给予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有损害,则应予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等4人经城建部门批准联户建房,按理说其联户建房,主观上并无损害他人的故意,但其房屋在施工期间因不当施工客观上确已造成孟某的财产损失,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徐某等4人建房行为存在过错。其4人作为该不动产的所有人,理应共同赔偿孟某的合理损失。庐江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决正确。
-法官提醒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住户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邻里之间如何能做到和睦相处,这就要求相邻各方首先要有一颗善良大度的宽容之心,其次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相邻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掘土地或开挖地基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使相邻土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使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受到损害;在于相邻不动产的疆界线附近处铺设管线时,要防止土沙崩溃,水或污水渗漏到相邻不动产。总之,在不动产建筑施工过程中,要注意防范风险,要多多思量自己的行为是否会给邻里带来通风、采光方面的影响或是其他方面的影响,要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或杜绝纠纷,让和谐的邻里生活洋溢于现代市民社会。(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黄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