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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高级法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出台意见,将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的审理、执行纳入协作联动机制。
在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方面,该意见规定,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并在查询完毕后将信息资料当场交付执行人员。对法院要求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立即办理冻结,并将协助执行回执当场交付执行人员。若“老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老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协助办理。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拨到法院指定账户,由法院出具案款专用票据。
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商业银行已将借款合同权利转让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合同权利未转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商业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起诉。
关于住房公积金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执行,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视为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记者吴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