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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的交房大考,考验的不仅仅是开发商的实力和诚信,也考验着购房者的专业知识及忍受限度。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交房时因双方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经常发生纠纷。这不,李先生就因为开发商在交房时,不能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拒接收房,从而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典型案例没有“备案表”咋收房?
李先生于2010年3月23日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55万元,双方约定在开发商出示“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后交房,交房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今年4月10日,开发商向李先生发出《入住通知书》要求李先生收房,但李先生却发现开发商虽然出具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原件,但“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却仅仅出具了复印件。当李先生要求开发商出具“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才收房时,开发商却称,“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肯定已经取得,不然无法给出复印件,只是目前原件有其他更重要的用途,才不能出示给李先生。为此,双方就“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问题产生分歧,最终李先生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交房
究竟开发商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交房呢?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师告诉记者,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负有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义务,购房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接收房屋的义务。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应积极履行以下四大义务。一是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这里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包含两层含义:1、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这里的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2、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二是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包括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以及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
第三是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是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购房人前来接收房屋。同时,购房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的费用和配合开发商验收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接收房屋。
律师观点:延期交房应承担责任
对于李先生与开发商的纠纷问题,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认为,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及交房条件是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反购房合同中的约定,都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开发商迟延交房,除不可抗力和意外原因外,不论是由于建筑施工单位违约,造成工期延误;建设单位经营管理混乱或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原因造成开发商没有按期履行,开发商均构成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在上述案例中,开发商没有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向李先生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属于违约,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应违约责任。
记者江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