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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陈先生反映,他家的房子是三年前买的,目前房顶已经出现了裂缝,而楼内还有十几位业主家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经过协商,业主们找到了物业公司,要求物业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但是物业方面却否认其对此有责任。基于此,业主们非常不满,他们联合起来拒交物业费。目前,物业公司已经对业主们发出通知,如果本月底前不交物业费,物业方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解答,首先物业公司对房屋的维修义务是有限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区房屋出现问题不该由物业承担全部责任,业主们拒交物业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据此,业主们可以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加诉讼。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