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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业主陈某入住某小区后,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近日,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摩托车的损失。
法院判决:
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物业公司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因此,法院驳回陈某的请求。
点评:
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