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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的谭女士在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18平方米的住房,因一直在河南省长垣县工作,所以始终没有入住。近日,她去交物业管理费时,被告知要额外补交滞纳金。
谭女士称,自2011年购房以来,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物业公司交上一季度的物业管理费,从未拖欠过。谁知前些天去交费时,对方却称谭女士超过了交费的最后期限,在物业管理费以外还要多交200元的滞纳金。
对此,物业公司解释称,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小区住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就要按日均物业管理费8%的标准交滞纳金。公司前两年一直未按合同规定,从今年起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同时拿出了双方签字的物业管理合同。
“这份合同是物业公司单方拟定的,并未与我们业主协商,而且签订时早已打印好,根本不容许业主修订。合同的条款那么多,字号又小,在签订合时并未细看。”谭女士觉得很冤,称两年来,物业公司从没有以口头或其它方式提醒自己交费的期限,这次突然收取滞纳金,既不合情,又不合理。
东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这份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中,不得有单方免除自己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否则该合同无效。物业公司自行设立合同条款内容,并擅自对业主收取滞纳金,进行处罚,是无效的。经工商人员调解,物业公司向谭女士认了错,表示不再收取滞纳金。(记者董梦婕通讯员朱殿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