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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0日讯(通讯员李辰)刚开始摇号购车的王小姐,发现自家小区楼下的停车位已经售罄,为了以后自己的车有地方停,她在隔壁小区购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但没想到,她去物业办理手续时,才开发商承诺的管理费仅第一年有效,第二年物业公司就加进多项杂费,管理费一年飙升近4倍。为此,王小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车位购置款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500元。2月20日下午,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小姐起诉称,她在2012年5月为购买隔壁小区的地下车位,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用于购买地下车位的购房款7万元,其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费为地下车位管理费每月90元。虽然车位的房产证很快办下来,但是王小姐在小区物业办理手续,领取进出地下停车场的磁卡时,才发现《物业协议》中车位管理费第一年每月90元,第二年开始每月加入了电费、消防中控运行等杂费,价格飙升到每月414元,涨价三倍多。王小姐认为车位管理费与开发商承诺不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开发商返还7万元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00元。同时王小姐还要求开发商承担车位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费用。
开发商当庭答辩称,案件涉及的车位是指示交付,在向王小姐发出与物业办理手续的通知后已经履行交付义务。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王小姐已经取得车位所有权,因此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本案是因为物业公司原因导致没有按时交付实现使用,应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不同意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