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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先生与自己供职的房产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认购了一套价值320万元的别墅。他支付了194万元房款后,要求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被告知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黎先生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了法院。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处房产公司补偿20万元给黎先生。
事件??支付194万后得知房子卖给别人
2009年黎先生看着房价疯长,想投资一套房。正巧其供职公司开发的南海里水镇某项目有折扣,就下决心买一套。
2009年7月7日,黎先生和该公司就“温泉小城”项目价值320多万元的一座别墅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签约当日黎先生须支付首期款99万元,其中含订金60万元。余下房款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天内,由黎先生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但签约当日,黎先生仅支付了订金60万元,而当时房产公司并未表示异议。2009年9月,黎先生向房产公司的账户打入134万元,该公司也照单全收。加上之前支付的60万元订金,黎先生共支付了194万元。
之后,黎先生提出要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房产公司却明确表示拒绝,原因是“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
事主??状告房产公司索赔50万
一气之下,黎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想让法院为自己“确权”。经法院调查,涉诉房屋确实已经卖给了第三人刘某,并已办理网签合同。黎先生该诉请无法支持,进而驳回。
确权未果,黎先生以房产公司“一房二卖”、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已支付的房款为标准双倍赔偿自己的损害,并赔偿期待利益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黎某与房产公司之间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认购书明确约定,若房产公司无故单方解除认购书的对应责任为“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而黎先生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其主张黎某与房产公司“一房二卖”赔偿一倍已付房款、赔偿期待利益50万元损失的主张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黎先生认为,自己和房产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已经开始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而非预约合同关系。法院应该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判令房产公司予以赔偿。
黎先生说,近年来所有大中城市的房价都在上涨,如果自己买到那套房,从2009年到如今至少会涨20%,所以这种损失是现实的和可预期的,一审法院对此裁决不合理。于是黎先生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近日作出判决,确认房产公司除应向黎先生支付所付房款的利息外,仍需向黎先生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
主张房产公司
承担损害赔偿合法
-法官说法
此案判决后,佛山中院法官翁丰好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本案中,双方虽然对买卖标的、价款、付款方式等作出具体约定,但对房屋交付、配套设施、公共建筑归属等均未作出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者之间认购书并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要件要求,故此法院认定双方形成的是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进而适用该方面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双方形成的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另行将房产出售,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判令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者损失。
翁法官认为,通常认购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根据其性质,只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善意磋商,洽谈商品房买卖的具体事宜,即认可双方已经履行了义务,至于双方是否洽谈成功并签订正式的合同在所不问。若最终未能签订合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根据条款约定,或退还款项,互不追究责任。
而本案特殊在于,房产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默许黎某继续履行合同,在黎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情况下,其未能妥善处理与黎某之间预约合同关系,另与他人网签涉讼房屋买卖合同,致使黎某失去其他购房机会,房产公司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存在过错。所以黎某主张房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判赔20万元做补偿,是综合本案性质,已支持的利息及现今房产交易情况等因素考虑,基本可以弥补黎某的损失。(记者/唐梦通讯员/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