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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几天内,物业管理公司所发出的针对业委会的传单遍布小区的电梯间,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小区业委会直指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业委会的起诉,理由是业委会不享有名誉权。
2012年4月,广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荔湾区XX小区的电梯间,张贴了《关于本次上门与业主沟通及问卷调查结果通告》。该通告共在小区张贴311份,主要内容是称业委会没有将收益直接用于小区的服务当中。这引发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不满,认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这个行为侵犯了业委会的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原告业委会并不属于法人,不享有名誉权,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据悉,裁定作出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为此,一审独任审判员、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法官黄耀升介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组织,且其只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其不应享有名誉权,不能在名誉权纠纷中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记者董柳、通讯员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