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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村民隋某一家,为争取自己的土地占用费,将村委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隋某拿到了土地收益分配款。
隋某所在村委2011年1月份向每位村民发放了1508元,但未发放给隋某一家三口,三人便起诉村委至法院。
法院认为,隋某一家三口均承包经营了村委的土地,村委也承认自1999年至今一直未调整过土地,故应认定隋某一家仍然在承包经营着集体的土地。隋某要求村委支付2011年全年和2012年上半年的土地收益分配款每人3939.68元,一家三口共计11819.04元。法院判决,隋某所在村民委员会支付给隋某土地收益分配款11714.55元。记者任洪忠通讯员潘辉孙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