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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丰乐里租了一套房屋,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并交纳了4000元押金在房东处,并约定若租期未到便终止合同将不退换押金。但由于工作变更,张先生需更换居所。张先生通过网络将房屋出租。此事被房东得知后,房东认为张先生无权将房子转租给他人,称若张先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将扣除押金。张先生则认为合同中无此条约定,认为房东故意刁难。请问张先生有权将房屋转租吗?
李英姿律师解答: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例中,虽然合同没有关于转租的约定,但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张先生要转租房屋必须经房东的同意,如果未经房东的同意,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押金。全泽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