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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回家,但房子没了。”23年前,陕西宝鸡村民贾新德因抢劫被判刑。今年8月14日他出狱后,却发现自家老房子不见踪影,打听才知,房子被当地乡政府于1993年以900元价格卖给了邻居,而其户籍也于1996年被注销。(见本报今日A22版)
出狱归来,岂料房子被卖,户籍也没了。对贾新德而言,这无异于“刑外加惩”——本想“开始新的生活”,“无家可归”却成了现实壁障。而今,他没了落脚处,只得流落街头,夜宿车站附近。
未经同意,就擅卖他人房屋,涉事乡政府的做法,委实“霸道”了点;而卖房的时间点,又是在贾新德服刑期间,这难逃趁“刑”打劫之嫌。而就公私权界与法律责任角度讲,乡政府擅卖罪犯房子,也难言合理。
在我国司法中,已明确规定:对罪犯的权责界定,遵循着“权利推定原则”和“克减明示原则”。意即若法律未明文对罪犯权利作出限制、剥夺,那罪犯应享有这些权利,就算其因监禁状态无法行使,也不影响其权利主体资格;从权利内容上看,对罪犯权利的克减,必须由法律文件明确指出,而非随意更改。
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都已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罪犯亦属公民,在法律未明言限制的情境下,其合法财产权理应得以保护。非依法依约,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对其擅自处理。当地乡政府自作主张,擅卖罪犯房子之举,涉嫌违法。
乡政府称,贾新德“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和“房子已成危房”,直指其房屋继承权的合法性。可事实上,依据《继承法》,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前提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贾新德因在狱中,未能给养父送葬,也没照顾其叔叔,可这不算遗弃或虐待。
应该说,在贾父葬礼和赡养其叔上,该乡政府或尽到了人道责任。可即便如此,它也无权处置贾家房屋。虽说该房是“空巢”,可擅做定夺,将其卖掉,是对物权的侵犯。
据了解,当年经办此事的工作人员,如今已去世。可这不是阻碍追责的理由:贾新德的房子被卖,手续上有乡政府公章,这就意味着,它不能简单归结为个人行为,涉事部门该为之担责。尽管已时过境迁,可现任乡政府不能既往不咎,应给出个恰当交代。
如今,当地乡政府给了贾新德500元救助金,派出所也正为其办新户籍,但这应履之责,难以代偿既有的过失。依据法规,政府有必要返还其财产,无法返还的部分,则予以估价赔偿,或在充分磋商的基础上,给他重建居所。
“人回了房没了”,很是悲催。而政府趁“刑”打劫,侵犯物权,则尤其难忍。它投射出的,是基层行政中的违法乱象,也是物权归属的亟待归位。对政府来说,尊重公民物权,恪守法律,也是为政起码的素养。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