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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伟(化名),河南人在津经商,欲购房,却没有在津购房资质;于梅(化名),天津人,前年离异,具备购房条件。由某中介公司牵线搭桥,两个陌生人见面、签订协助购房协议,约定事成之后郑小伟给于梅4万元好处费,随后郑小伟回原籍与原配妻子离婚,之后郑小伟与于梅结婚,因此绕过在津购房的政策限制而购房。而中介在购房成功后将得到可观的“服务费”。看似皆大欢喜的购房,却隐藏着巨大风险。
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王京涛律师分析指出,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对于购房者郑小伟来讲,他与原配偶的离婚环节,如果是假戏真做,那么极可能落个鸡飞蛋打的下场:一是新买的房子拿不到手,购房的钱却被陌生的津籍人士于梅拿着,二是老家的配偶也没有了,从而引发比购房更严重的离婚纠纷。
对于配合买房的天津人于梅来讲,也绝不是一味地都是好处。有过此婚史对她以后再婚也有不利影响。事情配合办完了,购房人郑小伟如反悔不给“好处费”,此项“好处费”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如果被购房人郑小伟看上而坚决不离婚,要想将其甩掉恐怕也要费一番周折。如果购房人贪婪,反过来主张要求分割于梅的财产才配合办理离婚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事情。
倘若出卖方发现购房人郑小伟本不具备购房资格或出卖方反悔等情形,买卖双方还可能通过诉讼来处理购房的纠纷,这样购房人就未必能拿到房产证,而且还得处理反复的离婚结婚的烦心事。
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严格来讲双方签订的协助购房协议是为了规避天津的限购政策而不是法律规定。双方领取的结婚证也是基于“自愿原则”,在双方未伪造虚假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从表面上看是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因此取得的购房资格目前难以认定为违法。对通过此方法来规避天津限购政策的行为,日后还需要建设、民政等多部门联动予以严格规定堵住相应的政策漏洞。然而,司法部门在打击类似的这种购房方式上出手还是很重的:2010年四川宜宾一位农民在房屋上动心眼,先与妻子离婚,再与丈母娘结婚,后又与丈母娘离婚,继而和妻子复婚。结果,2011年该夫妇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可见假结婚假离婚轻则有经济纠纷、情感纠纷,重则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