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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设置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遵循规划、安全环保、集约建设、资源共享、景观化设置的原则执行”、“经营者租用第三方室内分布系统站址、机房等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经营者的进入”,日前,市无线电管理局在其政府网站上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室外宏基站站址的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基站设置应当优先考虑依托建筑物设置,新建室外宏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同时,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基站所在地业主或者物业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整改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另外,本市还将首次为移动通信基站的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做好对经营者基本情况、资质情况、奖惩情况以及违反电磁辐射承诺、提供虚假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未按程序履行年度计划和选址认定申报流程、未按规定办理电台执照就投入运行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