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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80多岁的王老太太原住房拆迁,获得一笔拆迁款。王老太太给了自己的女儿张某100万元,委托女儿照料自己。为方便女儿照料,王老太太委托女儿为自己购买了一套离女儿家比较近的房屋。后女儿为母亲购买了一套公产房,房款为53万元,而承租人写的却是自己的名字。老太太自此居住于此。后老太太偶然发现,自己住的房屋承租人不是自己,而是女儿。老太太与女儿多次交涉,未果。且女儿自此后也不再管母亲。老太太非常生气,于是诉诸法院,要求女儿返还购房款。
审理期间,张某承认母亲曾给了自己100万元,委托自己照料,但认为房子写自己的名字没有什么错,反正也是供母亲居住。法庭开庭审理确认:王老太太确实曾给女儿100万元,并委托女儿照料自己,构成了附义务赠与。双方就涉案房屋承租人沟通未果后,张某即不再探望王老太太。张某并没有继续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况且老年人有拥有自身住房的权利,因此判决将购房款返还给王老太太。
律师点评
允公律师事务所马琳认为,一个稳定的居住条件是老年人安度晚年最基本的物质保障。人到老年,活动范围缩小,住房是他们最主要的生活环境,一旦受到侵犯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本案中王老太太本来有自己的房屋,拆迁后要改善居住环境,不能因为拆迁反而使老太太失去自己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另外王老太太给付女儿钱款让女儿照料自己的行为,真实存在。该行为可以认定为王老太太对女儿的附义务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张某自与母亲发生争执后,就没有再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因此老太太撤销赠与,要求返还钱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