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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来电咨询:2015年9月,我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和卖方、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当时,我一再向中介方强调“不购买顶层房屋”,因为顶层裸露在外,冬天冷、夏天热,但是我突然发现买的就是“顶层”房屋。原来房产证登记房屋总共17层,我买的是第16层,但从外观设计来看,房屋所在的16层房顶恰好裸露在外,这样第16层的位置就变成了“顶层”。我想知道,卖方是否构成违约。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评析:本案中关于“顶层”的认识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顶层”是根据产权登记信息记载,既然产权证登记总共17层,合同约定买第16层,那么卖方不违约;也有人认为不能仅依据登记内容,而是要结合楼层建筑外观、卖方是否尽全部告知义务等情节,认定诉争房屋是否属于“顶层”。事实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对“顶层”内容的约定并不明确,应当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卖方应该如实全部向买方告知交易全部信息,不得隐瞒。因此,买方可以起诉卖方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建议二手房的买方在签合同时,要求补充相应条款。一旦诉讼,还应要求中介方配合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