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7月1日起,未来三年内沈阳市将逐步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政策。日前,记者从沈阳市房改办获悉,从7月1日起将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24元调整为950元,调整后平均上涨幅度为10%左右。对1996年1月1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从2002年起,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出售。从2003年起,取消所有房改售房优惠政策,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出售。
初步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调整为970元。
为维护百姓的利益,沈阳市房改办还针对不同情况出台补充政策:
对临街和住宅小区内未实施窗改门,承租人利用窗、阳台开设食杂店、小卖店的一层公有住房,可按现行房改成本价和政策出售。
对两户合住一套的住房,在职工各自住房产权面积能够确定清楚的基础上,可向职工出售,出售时套房内的住户须同时购买和上市交易。
对临街一户具有合法手续,并经市房产、环保、规划等部门认定已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公有住房,在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的同时,计入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售房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