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先生与李女士夫妇于1999年通过“置换”以18万元取得一套两室住房的承租权,承租人是王先生,王先生一家三口于同年进住,而2000年底王先生一家三口在回老家探亲的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同时遇难。处理完后事后,王先生父母家亲属与其岳父母家亲属就王先生一家遗产的分配问题发生分歧,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如何处理王先生置换来的两室住房。
律师在进行咨询过程中,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希望在此与各方面的专家、读者探讨。
此两室住房(承租房)是否属于王先生夫妇的遗产?
此问题尚容易解答,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中王先生只是通过置换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也就是使用权,并没取得产权,因此此房不应属于遗产。
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承租房应如何处理?
根据《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应终止租赁关系。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手续,继续承租。如遗有欠租,由继续承租人偿还。”据此,当承租人死亡后,只有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承租,而本案中已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因此,此房产权人有权要求收回该房。但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此房毕竟是王先生夫妇以18万元通过“置换”有偿取得的承租权,与通过福利分房渠道取得的公房承租权性质截然不同,如不考虑此点,有违我国民事法律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笔者就此问题也曾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方面进行过咨询,但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如何避免类似情况的再度发生?
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作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下,业内有关人士建议,读者在通过“置换”取得承租权后,最好将房屋产权一并购下,特别是目前个人也可以取得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承租权,而就我们了解对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变更更无具体规定。(明义律师事务所 李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