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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一些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书》中往往有这样的内容:客户支付定金后须在本协议书规定时间内到售楼处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到期未签约或未支付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卖方对买方所认购的房屋可以继续销售,买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这样的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这样的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 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从法律上分析,是可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