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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布了《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规定自5月1日起,凡在市辖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按计划审批,并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征地补偿,保证了征地工作公开、透明。
石家庄市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制定了《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服务机构负责,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下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费用和签订协议,否则其用地协议无效,规划部门不予选址,土地部门不受理用地申请。已经占用土地的,有关部门将按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
《规定》明确指出,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6倍,最高不超过15倍。经省政府批准,还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该市还制定了经营性用地征用农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分类标准,并根据土地地理位置和发展潜力,将市郊126个村庄分为6类,分别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最高的一类村庄是每亩28万元-35万元,最低的六类村庄是每亩3万元-6万元。
此外,该市由市政府依法组织供地,对经营性用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对属于划拨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了统一征用的集体土地集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建设。(竺振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