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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从地价看,出让、招标和拍卖的价格比是146,即如果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是100元,则招标是400元,拍卖是600元。这样一来,本应招标的土地,却通过协议方式出让了,那么300元的差价就被开发公司拿走了,但人们并没有看到房价的降低,实际上是国家地租的流失。所以,这次“土地革命”的意义在于:
一是规范了土地市场。实际上1994年出台的房地产管理法及以后出台的土地管理法的修正中都提到了“收益性的土地应该是通过招标和拍卖的形式出让”,而且沿海现在广州、深圳80%~90%的收益性土地都是走这样路子,北京虽晚了一步,但至少可以使市场规范,要建立一个完善土地市场,这是基础。
二是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原来的做法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有的大公司尽管管理不好、业绩不好,但可以通过原有土地市场维持下去,这样就实际上等于把北京的市场封闭了。
三是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这一举措可以取消暗箱操作和中间交易,起到抑制腐败的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它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就是,地价影响到房价。地价高了,商品房开发商的降价空间就小了。所以,像经济适用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还不能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来搞,还是要走划拨方式。但要注意调控好收益性项目的用地结构和经济适用房的用地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