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岛市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新近推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2002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指出开发企业在销售阶段可能出现6种的不良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房屋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划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及时改正;不具备销售条件发布房地产广告或发布虚假、夸大内容的广告;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未按承诺进行保修。此外,还对开发企业主体不合法的9种不良行为、在开发阶段的14种不良经营行为以及其它不良行为进行了细化说明。《办法》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5种不良行为作出详细说明。
《办法》同时还指出,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如存在所列举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都将被记录,并通过媒介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此办法的实施,对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强化企业依法经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将发挥制约作用。
日前,青岛市还建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制度。把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经营情况以及企业的评优、评奖、贯标情况和各种不良行为记录全部量化打分,利用数量统计的原理和先进的管理手段客观评价企业,更好的实现开发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优胜劣汰。该制度的建立对进一步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管理部门廉政建设等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都有着重要意义。其考核的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分值考核,就是把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基本情况分解为15个指标,分别进行量化打分;二是企业优良记录分值考核,即把企业的评优、评奖以及贯标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三是企业不良记录分值考核。
同时,该市还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的结果,并按从高到低将前100名的企业在媒体公布,注销的企业则从总分排序后100名中确定。